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园**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7时许,沈阳市辽中区小邦牛村村民李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丽都水岸三期工程一楼干活时被高处坠落下来的钢管砸中头部,经辽中区急救中心认定李某某头部损伤死亡。辽中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调查小组展开调查,确认沈阳乾酩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丽都水岸二期二项目部土建班班长韩某某,没有按照项目部通知要求,在事发当天停止作业,忽视安全生产,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未发放安全生产装备,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造成李某某死亡。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镇东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7日沈阳乾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赔偿损失9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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