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时40分许,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魔杰网咖后门,杨某某望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后门的电动车(车及车上物品价值人民币3138元)盗走。次日,杨某某、韩某某至义乌市义亭镇**电动车修理店将该车以人民币950元卖给鲍某某。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已退赃人民币3138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杨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鲍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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