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察刑事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035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河滨路,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5月26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1日被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某某,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陕J0P893轻型普通货车,沿34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居镇高家圪图村(341国道1246km+510m)公路处,与行人高某某发生相撞,致高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韩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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