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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彬彬)(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义州**街**小区**号,现住法库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5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交通岗附近公路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沈阳***鉴定所(沈***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7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韩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4、沈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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