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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小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XXXXXXXXXXXXXX。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4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韩XX醉酒后驾驶甘NG1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南龙镇王闵家行驶至光华东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韩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2.4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韩XX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韩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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