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韩**,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6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18日两天早上,先后两次到武定县狮子山景区牡丹园内,乘园内无人之机,采用手掰和剪刀剪取的方式盗窃了景区内1号、2号、3号牡丹园内的牡丹花枝条319枝。经武定县发展与改革局鉴定,被盗的319枝牡丹花枝条价值人民币5423元。案件侦办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韩**主动退回其嫁接成活的牡丹花348棵,与武定县狮山镇狮山风景区达成损失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了其嫁接成活的牡丹花,并主动与狮子山风景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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