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合作市东六路**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00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甘PJ****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祖曲路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血样酒精含量为153.38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发案后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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