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镇**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 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从岳家营村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口至**岗路段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货位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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