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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霍某)(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 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从岳家营村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口至**岗路段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货位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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