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1********,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现住合作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甘N0****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念钦街由北向南行驶,00时35分,行驶至念钦街气象局后门附近路段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雷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5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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