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汉族,初中程度,现家住**市**区**镇**村,系村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2年夏季的某一天,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薛某预谋后,在**街道办**村西北的移动通信塔下,翻墙进入通信基站塔内,盗窃空调外机一部,价值3949元,在基站外将空调外机拆解后,卖给废品收购人员,卖得300元均分,赃款已挥霍。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其父亲雷某会的陪同下,在**新区**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赔偿中国移动咸阳分公司39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能投案自首,赔偿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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