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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萍乡市上栗县人,住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7时许,被害人叶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争议土地劳作时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扭打在一起,叶某某的两个女儿前来才劝开。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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