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酿制黄酒,并在制作的黄酒中添加甜蜜素,后将黄酒在唐河县**镇**村十字路摆摊销售给附近村民。
2019年12月9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某销售的黄酒进行抽样并送测,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陈某某销售的黄酒甜蜜素含量为0.00204g/kg。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满七十五周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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