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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号,现住文昌街道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桐城市北街小学对面停车场建设过程中,施工方在拆除一堵围墙时与桐城市文昌街道御园小区业主陈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桐城市文昌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梅某某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御园小区出警。民警刘某某等人到达御园小区大门口时,被身为御园小区业主及门卫的陈某某阻拦,陈某某以需要出入证为由,拒绝民警前往小区执法,民警在多次警告陈某某无效后,刘某某翻越小区电动门,准备将电动门打开时,遭到陈某某用右手打了刘某某脸部一巴掌,致使刘某某的右脸红肿。民警刘某某、梅某某口头传唤陈某某到文昌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拒绝离开,在强制带离的过程中,用脚踢刘某某的腿部。经桐城市人民医院诊断,刘某某右脸部、右颈部软组织损伤。经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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