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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给自家拉烧柴,在安图县两江镇东方红村东侧的四岔子沟的山上(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施业区102林班19班内)盗窃树种为柞树的倒树,使用自家的手扶拖拉机拉回家中,劈成木柈,木柈材积9.6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864元。被盗木材已追缴并返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缴纳生态资源补偿款386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涉林案件鉴定报告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补偿生态资源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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