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路**楼**号**单元**楼**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2019年8月份以来在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建设银行家属院**家属院一车棚内设置三张麻将桌经营晃晃麻将赌场供人赌博,2019年12月09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某某、冯某某等人在陈某某开设的赌场上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审查,陈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1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违法所得10000元已上缴。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照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麻将桌、麻将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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