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乡**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4时,葫芦岛市交警支队巡防二大队民警按照支队要求异地调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在建昌县沿河南路才子家园路口对由东向西行驶的辽A*****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发现驾驶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果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