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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辽1*****5号三轮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法库县***乡***村公路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28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5.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2020年8月13日,法库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陈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酒精呼吸检测照片及抽血照片、现场指认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5.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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