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崇路泾汭家园住宅楼****。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强、王春艳,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指定本院管辖,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0时,赵**与何*伟、刘**、鲁**、魏**、任*龙、蒋**、雷**在“高烤状元”烧烤店门前喝酒,陈**、何*涛、任*鑫、惠**、李**、吕**在“小薛烤肉店”门前喝酒。
当日凌晨1时许,赵**与雷**到美罗城夜市“夜宴都音乐火吧”楼下上厕所时,赵**女友蒋**看见“小薛烤肉店”门口喝酒的朋友吕**便上前聊天,蒋**表哥惠**大声呵斥蒋**并让其回家。赵**上完厕所后听见有人骂其女友便来到“小薛烤肉店”门前,赵**发现是其朋友惠**,赵**便对惠**说:“你在外面混了两年怎么膨胀了,怎么这么巨”,惠**从酒桌上站起来后与赵**发生口角,陈**、何*涛等人见状也从酒桌上站起来和赵**理论,赵**与陈**又发生口角,赵**用胳膊将陈**“豁了一把”,陈**与赵**准备撵到一起时被在场人员拉开。陈**等人回到酒桌后,赵**领着其女友回到了“高烤状元”店,赵**对同桌的其他人说:“你看有笑地,陈**外一桌子碎娃娃还要和我闹事哩”,鲁**说:“我和陈**认识,关系还可以,我给你们劝说劝说”,说完后众人继续喝酒,当日凌晨2时许,陈**、何*涛等人离开“小薛烤肉店”。
陈**、何*涛等人离开“小薛烤肉店”准备回家时遇见赵**坐在“高烤状元”烧烤店门前的摊位上喝酒,鲁**见陈**过来了便将陈**叫到旁边坐下,陈**坐下后问赵**:“你把我打了一拳”,赵**说:“我没打,我只是把你往旁边豁了一下”,两人争执不下,何*涛叫陈**离开,何*伟也说都不要再吵了,何*涛说“本来就没有个撒事情”,说完后,何*涛又对何*伟说:“赵**过来行了个事”,结果此话被赵**听见,赵**便对何*涛说:“你再不胡皮然了”,何*涛对赵**说:“赵**,我今个把你记哈了”,何*伟让陈**喝酒,陈**没喝,何*伟就对陈**说:“你巨的像个锤子”,鲁**与“高烤状元”烧烤店老板脱**见要闹事便将何*涛、陈**、任*鑫、惠**等人送到了美罗城东口。赵**领着女友蒋**也离开了美罗城,赵**离开后利用微信向陈**道歉并得到了陈**的谅解,后赵**用微信给何*涛的姐姐发消息称其要给何*涛上一堂“社会的课”,何*涛姐姐何*瑞见状便在微信上给赵**道歉。
惠**与李**、吕**骑着小黄车离开了美罗城,陈**、任*鑫、何*涛、甘**四人再次到“小薛烤肉店”喝酒,何*涛要了四碗烩面准备吃,陈**用打电话叫鲁**,鲁**上厕所时手机给刘**拿着,刘**没接电话,鲁**上完厕所后想着陈**喝多了也就没接电话,陈**多次联系未果,刘**便到陈**跟前问陈**找鲁**干什么,陈**叫刘**给鲁**带话说“鲁**是个锤子吗 ”,并让刘**将鲁**叫过来。
鲁**与刘**来到陈**酒桌后,陈**叫鲁**把赵**叫来并问鲁**为什么把赵**支走,随即与鲁**发生口角,鲁**站在陈**身后用拳朝陈**的颈部打了一下,陈**拿了一个啤酒杯摔向鲁**,致鲁**手部受伤,鲁**也用拳打陈**,陈**从啤酒桌下的啤酒箱内拿了一瓶“大乌苏”啤酒,并扔向了鲁**,但却打在了拉架人员魏**的头部,啤酒瓶破碎后玻璃渣割破了何*伟的左胳膊肘关节内侧。何*涛、甘**便将魏**、何*伟拉到了美罗城夜市“夜宴都音乐火吧”楼下,陈**与鲁**继续在“小薛烤肉店”门口互相用拳殴打对方,任*鑫、任*龙在拉架,后鲁**再次撵到陈**跟前用带血的手掐了陈**的脖子并不断推搡陈**,陈**退了几步后,鲁**朝陈**的头部打了四五拳,陈**也还了两拳。任*鑫上前拉陈**,任*龙用拳将任*鑫推了一下并对任*鑫说:“人越多事情越不好弄”,任*鑫也用拳推了任*龙一下,两人再次推搡时被其余拉架人员劝到了“小薛烤肉店”东侧。
陈**与鲁**在“小薛烤肉店”门口打完架后,鲁**要离开时,陈**不让鲁**离开现场两人便在“老碗鱼”店南侧发生口角,何*伟来到陈**跟前准备拉架。此时,刘**从“小薛烤肉店”东侧的台阶上捡了一根长约50cm的半截拖把把,并脱下外套包住。后刘**拿着拖把把准备向陈**等人走去,脱**看见后撵上去给劝说了一会,刘**便扔掉了拖把把。陈**骂何*伟说“你是个撒东西吗,日你妈的你拉的干撒家?”何*伟对刘**说:“你在烧烤店拿个酒瓶子”,刘**拿来了啤酒瓶并交给了何*伟,何*伟用啤酒瓶朝陈**的头部打了三下后啤酒瓶破碎。任*龙用手指着陈**问:“今晚的事情能了不能了”、“你今个把事情往大里弄家吗?”陈**表示不愿意和解,之后双方被人拉开。鲁**、何*伟、魏**坐车到县医院急诊治疗,陈**报警后等待出警。
魏**给赵**打电话说他与鲁**、何*伟被陈**打了要去医院看病,赵**便来到了县医院急诊科。何*伟的伤口被医生缝合后,其余在场人员被大夫要求离开了急诊科一楼。
当日凌晨3时,赵**与魏**从县医院急诊一楼来到县医院门口时,何*涛、甘**、任*鑫陪陈**也来到了县医院看病,赵**看见何*涛、任*鑫搀扶着陈**下了车,何*涛见赵**一边看自己一边嘴里说着什么,便扔下陈**冲到赵**跟前用拳朝赵**嘴部打了一拳,赵**也用拳打了何*涛的面部,随后两人互相用拳殴打对方,任*鑫见魏**要向何*涛走去以为魏**要帮赵**打何*涛,便冲上去用拳打了魏**的背部一下。之后任*鑫趁何*涛与赵**打架之机用拳打了赵**三四下,赵**将任*鑫推开后继续与何*涛厮打在了一起,其他在场人员见状便将二人拉开。
之后,陈**被送急诊科治疗。在急诊一楼医办室门口,何*伟看陈**躺在担架上,便上前与陈**争论并用右手背在陈**脸部拍了四五下。随后,何*伟进到急诊医办室等大夫,陈**自行从担架上下来也进到医办室。二人在医办室内开始相互辱骂对方,随后陈**靠在何*伟身上后何*伟与陈**摔倒在了医办室地板上,陈**母亲进来后将陈**拉了起来。
何*伟伤情被泾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上肢皮肤裂伤”,未住院治疗;魏**伤情被泾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血肿”,未住院治疗;鲁**伤情被泾川县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皮肤裂伤、左手背多处皮肤划伤,包扎了其手部伤口,未住院治疗,赵**、何*涛未到医院治疗;陈**的伤情被泾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伤、头皮血肿、头皮擦挫伤、胸部软组织损伤、肺挫伤、腹部软组织损伤”并住院治疗。后经泾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伟、魏**、鲁**、陈**四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7月14日陈**向泾川县公安局提交了其与何*伟、鲁**的和解协议书,双方已和解,何*伟与鲁**向陈**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共计22000元。7月15日,赵**、何*涛、任*鑫向泾川县公安局提交了谅解书,显示双方矛盾已化解、彼此谅解了对方的违法行为。9月21日,魏**向泾川县公安局提交了谅解书,其自愿谅解陈**的行为,并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过错;案发后,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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