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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73********,满族,小学文化,丹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修建丹阿线公路(大西岔-西江段)第三标段,即K59+350-K70+000段时,将弃土和废料堆放在原弃料场和原拌合站,后对公路两侧进行绿化造林、平整土方时,陈某某在未取得征占林地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令工人直接将堆放的土石方就地推到山坡下,造成大面积山坡被土石覆盖,山坡林地原有植被灭失和林地种植条件不同程度的毁坏。

2020年9月11日,经丹东市坤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丹阿线(大西岔-西江段)公路施工三标段废弃渣石堆积区边坡占用损毁林地面积共计2.3919公顷(35.9亩),森林类别均为国家公益林。其中有0.8023公顷(12亩)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另查明,该林地所有权人分别系高运宝、高革家。

2020年9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现场照片;书证: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丹东市交通局工具管理处文件、工程承包合同、项目负责人任命书等;证人曹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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