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现住**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徒在泸西县**镇**村**山庄旁葡萄地工棚内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泸西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涉嫌参赌人员12名,其中参赌人员5人,抽头渔利数额11400元,赌资47541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廖某每日支付500元酬劳。陈某某在赌场中提供资金40000元分别交由被告人夏某、刘某某每人20000元进行借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共同获取收益4000元,该款根据赌场的约定由赌场支付。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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