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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且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96********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新疆焉耆县永宁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15日被且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新M*****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且末县琼库勒乡开发区田间道路行驶时,与被害人祖某相撞,造成祖某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10月12日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祖某此事故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操作不当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可以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且末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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