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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甲等7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安徽省颖上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颖上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宾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占某某,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汪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定安县定城镇**路**酒吧喝酒,李某某见到黄某某(女)在跳舞时,便伸手摸了一下黄某某的屁股。黄某某被摸后便告诉了同桌一起喝酒的被告人洪某某(黄某某的男朋友)及被不起诉人陈某乙、邓某某、肖某某等人。洪某某查看酒吧监控确定李某某摸了黄某某的屁股后,返回卡座纠集陈某乙、邓某某、肖某某等多人一起找李某某。李某某见状打电话叫回在酒吧外休息的陈某甲。后李某某、汪某甲、陈某甲等人与洪某某、陈某乙、邓某某、肖某某等人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双方又持酒瓶、酒杯在酒吧里向对方打砸,并用拳脚相互殴打在一起,造成李某某、洪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受伤,后经酒吧保安制止,双方离开酒吧。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李某某、汪某甲、洪某某、陈某乙、邓某某、肖某某等人传唤到派出所调查。

经定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洪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损伤属于轻微伤。当事双方于2020年1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相互出具谅解书。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定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李某某、汪某甲、洪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7.被不起诉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汪某甲、陈某乙、邓某某、肖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情节,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曹树旗

                          检察官助理:李  燕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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