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上栗县,家住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群得知有人高价收购公司对公账号用于违法犯罪,便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向朋友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及信用卡等物,并将收购的对公账号、信用卡等物高价卖给上线。文某某邀集陈某甲等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及信用卡等物卖给朱某某。陈某甲同意并在文某某的指导帮助下完成了网络实名认证并将相关材料通过文某某转发给朱某某。朱某某通过代办人员以陈某甲的名义办理了萍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0年4月15日,陈某甲在朱某某、文某某等人的陪同下到建设银行办理萍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信用卡等物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及信用卡等物卖给朱某某,获利1000元。同年4月20日、4月29日,陈某甲在朱某某、文某某的陪同下再次去建设银行补办业务,获利3000元。朱某某将陈某甲办理的萍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4500元一套的价格卖给上线。经查询,该公司对公账号累计进账共159433元。
2020年7月16日,陈某甲被民警抓获。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4000元;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陈某甲非法获利的4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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