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63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现住昌吉市***路**号小区**期**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在昌吉市***路***KTV**楼大厅,因琐事与被害人麻某某发生争执,后在一楼大厅沙发处互相殴打,打架过程中被害人麻某某鼻部、耳部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王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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