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号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0时许,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从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经永安路往特产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安溪县**镇**路**桥头执勤点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3时18分所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意见书;
4、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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