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7********,满族,初中文化,东辽县**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东辽县**镇**社区**组,住东辽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13时许,酒后驾驶吉D****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辽县白泉镇连泉村道路时被民警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液检材并送检,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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