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陈某某给其女婿杨某某(另案处理)说要买把气枪玩,杨某某便带陈某某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找其工友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黑色、有瞄准器、将近一米长的气枪,陈某某买了气枪后回家用气枪打雀。大概2016年、2017年时,陈某某同村的村民张某某(系陈某某大哥的亲家)看见陈某某用枪打雀,张某某觉得陈某某的气枪漂亮想要买陈某某的枪,陈某某以9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陈某某将气枪卖给张某某后,过了一两个月就叫杨某某再帮他联系一把气枪,杨某某联系了一个常德人。陈某某告诉杨某某,让那个卖气枪的常德人来保靖县让他看看气枪,满意就买。过了一段时间,杨某某带了三个常德人来保靖县陈某某家中让陈某某看气枪,给陈某某看的气枪的特征是黑色、带瞄准器、八十公分左右长,陈某某看后满意便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枪支。陈某某购买的两支枪支都是偶尔用来打雀玩玩。2019年10月30日,经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两支气枪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0月13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10月1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枪支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文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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