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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_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贵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贵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贵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昌向越南供货商订购93吨芝麻。陈某昌后与陈某某商定,由陈某某帮助其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将该批芝麻走私入境。在越南供货商将芝麻运输到中越边境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口岸越南一侧后,陈某昌将越南车辆车牌号告知陈某某,陈某某遂雇请货车从越南车辆上过驳芝麻并拉到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口岸海关监管区,组织边民以边民名义将该批芝麻申报入境。货物清关后,陈某昌安排车辆将货物送至其国内客户处。事后,陈某昌向陈某某支付报关代理费人民币44700元。经海关计核,上述93吨芝麻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08617.15元。

本院认为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因其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700元至本院暂扣押款专户,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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