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兰溪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世纪联华超市地下入口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坐垫下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476元。
2.2020年6月24日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浙江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南路2号中国黄金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以顺手牵羊方式盗走严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脚踏二轮自行车,该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
3.2019年11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世纪联华超市门口,以顺手牵羊方式将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电动车上的一袋蔬菜、肉类等物品盗走。
2020年12月15日,陈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赵某某赃款476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此外,上述被盗自行车、蔬菜、肉类等物品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严某某、金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每次盗窃财物价值较小,系贪小所为,案发后及时退赃或追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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