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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秦源小学操场附近的**牌卡车轮胎较新,便产生了以自己**牌车旧轮胎倒换该车新轮胎的想法,当晚8时许,陈某某让司机赵某某将自己的**牌车开到王某某车辆旁边停放,并打电话叫来轮胎修理工刘某某将王某某**车上7个较新的南京沙驼牌12.00R20型轮胎倒换到自己的**车上。经陇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轮胎价值3248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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