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0938,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供电所旁,发现其妻子刘某某与程某某在一辆北京现代圣达菲SUV轿车内,程某某上身赤裸,认为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陈某某便用钢筋打了程某某左手臂和腰部,随后陈某某电话报警。经鉴定,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30日,花垣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凶器钢筋。案发后,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