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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海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门市蓬江区****停车场出发,途经****、***、***、***、***、****,准备前往江海区**。在行驶至江海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 86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3.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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