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0526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0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陕E****2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澄城县青正街九路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拦挡检査,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6.46mg/100m1。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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