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8月12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5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路段(1031公里500米)时观察疏忽,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黄某某及拉人力板车的庞某某相碰撞,造成黄某某、庞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及人力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黄某某经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9年9月18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庞某某不承担责任。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9月4日,在淮南市**路**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损失共计232000元,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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