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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79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泉州市丰某某丰云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丰云路与淮云路交叉路口时,与从路右路口右转弯出来由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闽C53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潘某某即打电话报警,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泽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至泉州东南医院醒酒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4.36mg/100ml。经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泽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同年9月3日,经丰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某车辆维修费用等损失18000元,取得谅解被害人潘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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