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6********,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技术推广中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号**单元**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陕F****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汉中市汉台区**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汉台区**路与**路段,恰逢赵某某骑陕F临********牌黑色两轮电动车沿该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投案。2020年4月10日21时20分,赵某某经汉中市**中心**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11日经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第61070212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临危处置措施不当,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抢救伤者,驾车驶离现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据此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陈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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