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0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小区7号楼一单元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奇台县****辣子鸡吃饭期间饮酒,后返回家中休息。次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驾驶新B****3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奇台县和平苑小区出发行驶至春秋楼路段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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