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从事做家具生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现住合肥市新站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8月7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铜陵路交口附近时,被夜查民警查获,发现陈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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