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甘肃临夏县人,住临夏县**乡**村**社**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3时许,临夏县红台乡陈姚村**社**家举行祭祀活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村民到姚**家参加活动并喝酒。至17时左右,陈某某醉酒后和姚某某发生口角并用啤酒瓶在姚某某的头上打了一下,啤酒瓶破裂。陈某某继续用手中的半截啤酒瓶戳在姚某某的左胳膊上,并划伤其胸部、脸部。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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