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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2日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村检查工作时发现陈某某在永城市**镇**村自家门旁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罂粟幼苗铲除后收缴共计660株。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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