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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7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49********,汉族,初中文化,皖北煤电集团职工,中共党员。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濉溪县沱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沱河路与虎山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擦。经濉溪溪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与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经抽血鉴定,陈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案并与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2020年8月6日19时许,陈某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在逃人员刘某乙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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