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住鄄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京H*****的哈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范某**镇大堤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教育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