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住鄄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京H*****的哈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范某**镇大堤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教育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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