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坤)(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辽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赤锦线(**KM)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石油前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车由东南向西北斜穿道路的被害人滕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滕某某死亡。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送检的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9.49mg/100mL。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滕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错。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滕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过失犯罪、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