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驾驶辽M**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清河区清貂线9公里闫家堡子四队村路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行人谭**撞倒,造成被害人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肇事后主动拨打122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陈**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6000元,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9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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