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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广东省珠海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攸县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20分许,陈某某在网岭镇用餐饮酒后驾驶粤******小车欲从武深高速酒埠江收费站上高速时,被正在高速入口执勤的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0.6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59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醉酒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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