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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31日凌晨02时许,陈某某在**镇“一般化”饭店关门时,从**镇公厕旁施工处捡了一根撬棍将一般化饭店的侧门(卷帘门)撬开后,从侧门进入该饭店大厅收银台处拿走现金人民币2200元及在收银台酒柜处两条软云烟后离开。经价格鉴定,两条软云烟价值410元人民币。经精神病鉴定,陈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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