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辛水巷**二水厂家属院一号楼二单元**户,户籍地: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号**号楼*** 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乔某某,山西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2月3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晋D*****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保宁门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科技园门口路段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63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