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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住********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06时许,杨**在河南省**县**镇**庄村河湾西侧的白河边利用其和被不起诉人陈**布置好的“迷魂阵”非法捕捞白河中的鱼虾等水产品,被方城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杨明兴、陈**捕鱼区域属长江支流,案发时属于禁渔期。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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