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5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社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路**号西向东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格那320检测单、犯罪嫌疑人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图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情况说明等;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3. 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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