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汉族,**文化程度,时任周口市淮阳区**镇**行政村**主任,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前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的条件下,冒用陈某身份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10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款项已退缴至周口市淮阳区纪检会专项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