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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田)(公开版)_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汉族,**文化程度,时任周口市淮阳区**镇**行政村**主任,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前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的条件下,冒用陈某身份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10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款项已退缴至周口市淮阳区纪检会专项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7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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